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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上午,被執行人陳某來到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將13萬元案款打入法院標的款**賬戶。 2018年3月,霍邱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陳某應在2018年8月31日前和2019年1月31日錢分別償還曹某7萬元及利息、5萬元及利息。若陳某未按照約定時間還款,陳某可就曹某所欠下的的所有本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生效后,陳某卻未按照約定時間履行還款。10月17日,陳某來到霍邱法院申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四大亮點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充分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743次會議通過了《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明確了執行依據及內容 《規定》*三條、*四條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及內容進行了明確。鑒于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實債
錢某、劉某因做生意資金緊缺,多次向張某借款共計人民幣44萬元,到期后未能按時償還。后張某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起訴,要求錢某、劉某歸還借款人民幣44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錢某、劉某于2016年11月15日歸還借款40萬元,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借款利息10萬元。但錢某、劉某僅于2016年11月歸還35萬元,余款并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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