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危化品類公司定義一、 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定義: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確定原則:危險化學品的品種依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國家標準,從下列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中確定:1.物理危險2.健康危害3.環境危害二、劇毒化學品的定義和判定界限定義: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
(一)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3、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出具本單位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承諾書;4、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5、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
辦理成品油危化證的申請條件:(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