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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防法*十六條: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五章、*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
電氣消防檢測與消防設施檢測均是建設單位向消防中百介組織簽訂合同實施度的,是企業之間的行為;消防驗收一般指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的驗收,是一種執法行為專,消防行政許可行為;消防設施檢測不合格不可能申報消防驗收,即申報不受理。屬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
5.6 維修條件檢查判定規則5.6.1 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結果的判定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不符合項分類如表 3 所示。5.6.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a) 5.1、5.2、5.3 中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項;b) 5.4、5.5 中出現兩項以上嚴重不符合項;c) 5.4、5.5 中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同時出現兩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d) 5.4、5.5 中無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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