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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
商標如果三年未使用可能會被撤銷,所以一定要保留商標使用的證據,那么保留有效的商標證據要注意那幾點呢- 對商標的使用要規范,盡量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致。在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時,許多商標權利人往往會隨意更改商標的使用形式。如果整體商標沒有發生多大變化,在認定商標使用證據是否有效時,一般持相對寬松的態度。但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對商標進行了其他改變,如商標本是中文,在實際使用中又增加了圖形或英文要素等,都有
一、概要 1、海地商標法較初頒布于1954年7月17日并于1954年11月16日生效。該商標法于1956年7月15日、1960年8月28日和1964年6月18日三次進行修訂和增補。1964年6月18日修改后的商標法令規定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提交到海地商業部。1964年6月19日前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提交續展時應到海地商業部登記備案。 2、海地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依據商標法規定,海地接受商品
商標注冊提交申報時,關于商標logo的顏色,代理機構一般會建議申請人用黑白顏色申報,那么,黑白顏色申請和彩色申請該如何選擇呢? 《商標法》*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規定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主要指改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如注冊商標文字、字母、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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