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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的其他區別 1、注冊商標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而使用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擴展。 2、在轉讓中轉讓人不再享有商標權,不負有監督受讓人使用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而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負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3、在轉讓中,轉讓人將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和法律訴訟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在使用許可中,被許
企業注冊商標會記得在相關產品的類別上保護注冊,但往往疏忽掉35類的注冊保護。35類的注冊保護真的有那么重要嗎? 任何品牌在市場**通都有必須注冊*35類,而且35類屬于企業的招牌,是較必要的類別!例如:你注冊了名為“哎呀”的43類餐飲服務商標,但是未注冊35類,結果被我注冊了,那么這就意味著你阻止不了我開一家以“哎呀”為品牌的超市、商店等一切從事幫他人銷售產品的公司或者店鋪,這很*造成公眾混淆,
雖然馬來西亞的注冊商標和中國商標制度相似,馬來西亞也有商標注冊后連續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銷的制度。但必須提醒的是,按照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注冊商標是較難以被第三方基于未使用的理由而被成功撤銷。較主要原因是,申請撤銷馬來西亞注冊商標的成本較高。 在馬來西亞,申請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需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除訴訟動輒幾萬的啟動費用之外,撤銷申請人還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馬來西亞各地進行商標使用情況調查費用,在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于期限內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注冊日起5年內,須提出*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注冊人應在注冊滿5年后(有1年寬限期,即為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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