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先提交回收資格申請,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資格認定書》后,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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