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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8月29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691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為正確處理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
關于《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八條的理解
較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發布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八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四大亮點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充分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743次會議通過了《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明確了執行依據及內容 《規定》*三條、*四條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及內容進行了明確。鑒于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實債
合同簽訂進入執行后,經常有當事人一方遇到對方違約的情況。守約方千方百計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對方要么避而不見,要么百般推諉。拖延下去,守約方損失越來越大。這種情況下,守約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途徑有很多,在此,筆者推薦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方法——發律師函。律師函在解決合同糾紛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正式函告,督促履約 ? 合同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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