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武漢法律顧問提示1-10級工傷賠償標準內容如下: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
【非全日制用工定義】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口頭訂立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勞動者可在多個單位服務】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爭議處理和工傷認定工作中經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7條**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但《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事
【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內容的補充】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與原合同的效力相同】 【合同內容不明時的履行原則】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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