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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本案中,章某在病發后,北京急救中心根據章某病發的地點調度某區救援中心前往救援。某區救援中心根據章某的癥狀,在其簽字確認并對其告知接診醫院后將其送往A醫院進行救治,該中心的轉診行為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并無不妥。從救治行為來看,分為救援中心的前期救援和A醫院診療兩個階段。某區救援中心接到指派到達現場后,對章某進行了必要的檢查,并根據章某的臨床癥狀及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作出初
合同變更條款1.合同變更條款,常表現為“合同之變更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做成書面方為有效”,諸如此類。然若當事人之行為于此約定相悖,其行為使對方產生合理信賴并依此行事,參照《合同法》*36條、*6條之規定并參考《**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9條*(2)款;《**商事合同通則》(2004)*2.1.18條。,該方當事人亦難主張此條款之適用。2.合同附有擔保的,應依有關法律、**解釋之規定,妥善處理將來可能
關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犯罪的問題*三十條 辦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定罪量刑。*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包庇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販賣、運輸、制造的犯罪分子;(二)窩藏、轉移、隱瞞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數量相當的的;(三)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數額達到當地當
交通肇事**替行為的定性與處理【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離現場,并讓**替者去公安機關投案,或者雖然沒有離開現場,但讓他人**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讓人**替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從重處罰。對**替者,其主觀上是為了包庇他人犯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刑法*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以被害人陳述為**構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標準【裁判要旨】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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