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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中,債權人未向債務人履行轉讓通知義務,是否影響債權轉讓本身的效力?《**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5年4月5日*共和國*民事判決書(2004)民二終字*212號: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履行是否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的問題。《*共和國合同法》*八十條款規定:"債權人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據此,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
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2008-05-19實施:2008-05-23現行有效相關案例廣州市東方船務有限公司、吳國林等與吳云華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薛海兵、寧波利佰達海運有限公司等與三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三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薛海兵、寧波利佰達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常德利通海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
一、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1、人民*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銀行利率,但較高不得**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出此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
“套路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或者與被害人進行相關口頭約定,制造資金給付憑證或證據,制造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證據向*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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