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禁止事宜Boss:看守所監管依據:看守所規定操作:會見室內禁止帶入手機、電腦、錄音筆等電子設備;禁止傳遞食物、衣物、現金、藥物、香煙、打火機等物品;禁止傳遞書信。獲得:進入會見室失去:將上述物品交由看守所辦事中心暫時保管或者放入存儲箱內。注意事項:1.大多數看守所會見室內都有張貼律師會見規定(沒有統一,內容大致相同)。律師必須嚴格遵守該規定。即使沒有張貼該規定,律師也應該自覺遵守。2.律師應當主動
刑事訴訟律師調取證據的規定如下:1.《刑事訴訟法》*40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2.《刑事訴訟法》*43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
有期徒刑的刑期法律如何規定《*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五十條、*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較其嚴重
刑事案件辯護是一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審判共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分別有不同的作用。 1、偵查階段辯護人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審判階段開庭前會議、為開庭做準備工作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
公司名: 廣東華商(南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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