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已有判決認定復婚協(xié)議有效,律師以限制離婚為由逆風翻盤
案情簡介 原告:孫先生 被告:張女士 主辦律師:苗莉莉律師 注:原被告及其子女姓名均為化名 孫先生與張女士于2006年2月結(jié)婚,2008年生育一女孫小妹,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在2011年5月協(xié)議離婚。 2012年二人決定復婚,復婚人雙方簽署了《復婚協(xié)議書》,其中條款約定“復婚后該房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條二款約定“復婚后如果男方提出離婚,該套房產(chǎn)產(chǎn)權原屬男方的一半劃歸女兒孫小妹名下,名過戶發(fā)生的相
因繼承遺產(chǎn)一家人糾纏不清家理律師耐心調(diào)證獲贈錦旗
近日,由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珊珊、黃明慧(實習律師)代理的一起遺產(chǎn)繼承糾紛案,當事人在律師郭珊珊的耐心幫助下,順利調(diào)取一系列證據(jù),推動了案情進展,雖未結(jié)案,但王先生為感謝律師的辛勤付出,特送來了“暖心服務、為民導航”的錦旗表示感謝。 王先生的父親在過世前就立下一份遺囑,將名下的房產(chǎn)歸王先生一人繼承,在此之前王先生的父親也同意其把遷入到該戶。父親過世后,該房面臨拆遷,王先生的母親未與王先生協(xié)商便
四兄妹因照顧癡呆老母起糾紛,律師助長兄固定輪流贍養(yǎng)制度
案情簡介 原告:鄭大娘 原告法定代理人:趙大哥 被告:趙二姐、趙三姐、趙四姐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師:苗莉莉律師、王婧宇律師(實習) 鄭大娘出生于1932年,她與丈夫育有四個孩子,分別是趙大哥、趙二姐、趙三姐和趙四姐。1960年左右,鄭大娘曾入住某精神病醫(yī)院。出院后,鄭大娘拒絕服藥,意識清晰,但是智力嚴重受損。自2015年開始,鄭大娘記憶力急劇減退,失去勞動能力,需要專人貼身照顧。 因鄭大娘只認自
父親過世胞妹控制父母財產(chǎn),助已入美籍兄長分得軍產(chǎn)房
案情簡介 原告:劉大哥 被告:王大娘、劉小妹 原告律師:馬賽男律師 任正良律師(實習) 劉大爺是抗日功勛將領,新中國成立以后一直擔任空軍將領。20世紀50年代,劉大爺與王大娘結(jié)婚,并先后育有一子劉大哥、一女劉小妹。早年,王大娘主持家庭事務,一家四口關系較為融洽。 后來,劉大哥遇到了來自普通家庭的妻子,欲與之結(jié)婚,遭到了王大娘和劉小妹的堅決反對。但是,在劉大爺?shù)哪J下,劉大哥還是和妻子結(jié)了婚,夫妻倆
公司名: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人: 易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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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朝陽建外北京市朝陽區(qū),賽特大廈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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