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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調解工作應當把握的原則1.嚴把合同效力關閱讀案卷材料,確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是有效的且一方存在根本性違約,滿足解除條件,調解時盡量做當事人工作,繼續履行合同,確定一定的賠償范圍;如果合同是無效的,則存在無效后果處理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調解。2.調解要遵守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調解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調解方案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
“管轄”作為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和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與當事人訴權**密切相關,影響著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進行、訴訟成本的負擔以及實體正義的實現。通常情況下確定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民商事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我國法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1、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第一步: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第二步: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第三
對于房產糾紛,如果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無效,或者雙方明確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就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要確認被告。如果是個人,可以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如果是單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2、書寫民事訴訟狀。訴狀應說明當事人身份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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