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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勝煜達律所主任楊德明律師是執業15年的*律師,多年代理經濟合同債務糾紛案件,經驗豐富,現在回顧一下以往辦理的案件。原告為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014年5月26日與原告簽訂了較高額為1200萬元的《較高額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某商貿公司與原告簽訂較高額為1200萬元《較高額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產和土地向原告做了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
? ?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大眾對繼承問題的關注度雖然越來越高,但對繼承問題的理解卻依然存在不少誤區,遺產繼承的問題遠比大家想像中復雜。今天,筆者就針對兩類常見的關于繼承問題的理解誤區進行簡要分析。誤區一:只要立了遺囑,就能讓遺產按被繼承人的意愿繼承幾乎所有人對于這個問題的**反應就是“立遺囑”,但在現實生活中立了遺囑卻在繼承發生后仍爭議不斷較終訴之公堂的案例比比皆
今天的工作,出遠門取證。代理一起標的百萬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還不足,還必須補充證據。雖然路途遙遠,但是必要的、關鍵的、充分的證據,是不能忽略的。打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實跟打仗是一樣的道理,既要講“戰略戰術”,也要高度重視細節。不管法官最后怎么判,但是自己首先要能“說服”自己。作為職業代理人,必須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證據和法律理論上下足功夫,絕不打無準備之戰!
經調查發現,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某銀行賬戶存在大額收入,未如實申報。原告辯稱其婚后沒有收入,所以生活花費全部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但對該銀行賬戶收入款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被告以原告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情形,向法院請求分割上述銀行賬戶轉移、隱匿的財產3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從銀行流水可以看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收入,其中不乏許多大額款項,與原告辯稱其在婚后沒有收入的陳述明顯不符。原告未申報該部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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