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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功效評價較新宣稱總結誰注冊/備案,誰委托評價; 敏感肌宣稱需進行消費者使用測試或人體功效評價;國外**宣傳將被駁回,此次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征求意見稿)》信息量有點大。11月5日,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化妝品備案和化妝品功效宣稱相關條例進一步細化,規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保證功效
產品包裝形式: 一·原包裝上加貼中文標簽。 二·原包裝涉嫌誤導消費者(+、ROC、西元、韓方),提供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包裝。 三·原包裝是某一規格,新增/變更其他規格設計包裝。 四·與其他產品組成套裝銷售的組合裝。 五·境內委托境外,提供產品設計包裝。 資料要求: 產品原包裝圖應上傳:1.產品原包裝平面圖、說明書、中文譯文;2.無產品原包裝平面圖說明;3.產品原包裝平面圖、說明書、中文譯文及專為中
化妝品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 1.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應與申請表一致。產品名稱應與申請表保持一致。 2.內容應確保同時出現生產和銷售兩項且為已銷售的銷售證明文件,而非“允許”銷售證明文件生產和銷售證明為外文的應譯為規范中文,并由中國公證機構進行中文譯文內容和原文內容致的公證。若不能提供原件則提供的復印件需由出具機構或中國大**認證。 3.境內委托境外生產的產品*提供生產和銷售證明。 4.多個產品共用一
1.產品中文名稱應與申請表一致,漢語拼音名應正確。 2.產品中文名稱應當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命名依據中應提供申報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屬性名具體含義的解釋。約定俗成的、習慣使用的化枚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例如精華素、精華、口紅、唇彩、唇釉。 4.產品中文名稱中若有表明產品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以及含顏色、色號、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
公司名: 北京鑫金證國際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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