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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國化妝品功效評價技術研究日益深入,與****技術水平的差距逐漸縮小。目前,我國針對防曬、保濕類化妝品建立了一系列功效評價方法和標準。例如,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輕工行業標準《QB/T4256-2011化妝品保濕功效評價指南》,是現在化妝品保濕功效評價參考的基本標準。《化妝品*技術規范》(2015年版)收錄了防曬類化妝品防曬指數(SPF值)測定方法、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
產品宣稱應拿出切實證據 在市面上眾多標注“升級”的化妝品中,大多數“升級”所指的是產品外包裝、套裝、容量規格等方面的升級,與產品配方、功效的升級關系甚微。當在一些購物網站中搜索“升級版”化妝品時,許多商家只是圍繞產品的特性進行介紹,而未將升級前后的產品進行對比,說明產品哪些方面得到了升級優化,也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升級的實際證據。 化妝品企業是產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對化妝品的*性、功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相關法規相比較有如下新增亮點,僅供交流參考。1.?進口產品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2.?具有包裝盒的產品,“產品名稱”“使用期限”應當同時在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可以讓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已丟棄外包裝盒的情況下判斷產品是否過期。3.?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
1.申報產品配方組分不得與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標注的原料不相符(歐盟規定應當標注的致敏性香精單體除外) 2.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申報產品時不得改變其適用人群。 3.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標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語等的,申授產品時不得變更或刪除相應內容。 4.原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顯示有內置說明書的,送審樣品或申報資料中應有內置說明書,如無,應提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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