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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維護律師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難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各國**應確保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不會由于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边@些要求已經被世界多數國家的立法所吸納。但是在中國的現實中,還時常有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到侵犯,致使無罪被拘留或逮捕,甚至送交法庭審判的情況。特
刑事訴訟法*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實際上,辯護權并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并享有辯護權。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一、案件事實辯護(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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