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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以租賃房屋面積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拒付、減付租金的,如何處理?
承租人以租賃房屋面積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拒付、減付租金的,如何處理?答: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租賃房屋是當事人雙方認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為固定數額,出租人依約交付該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其又以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為由主張拒付、減付租金的,不予支持。?(2)租賃房屋需要依據合同約定的面積來確定具體范圍,租金數額與租賃面積直接相關,承租人以合同約
瑕疵檢驗期間的基本界定《合同法》*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以資料**章簽約合同是否有效?簽約人在同一項目中雖具有多重身份,但其以買受人公司名義對外簽約,并加蓋買受人公司的資料**章,該印章如曾作為簽約使用,應具有**出其字面記載的實際功能,出賣人公司據此供貨的,簽約人的行為構成表現代理,買受人公司應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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