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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錢某、劉某因做生意資金緊缺,多次向張某借款共計人民幣44萬元,到期后未能按時償還。后張某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起訴,要求錢某、劉某歸還借款人民幣44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錢某、劉某于2016年11月15日歸還借款40萬元,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借款利息10萬元。但錢某、劉某僅于2016年11月歸還35萬元,余款并未支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8月29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1691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為正確處理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一、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二、作出強制**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理解
較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發布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十八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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