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出口企業于產品出口時,按照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發票的內容向海關填報的單據。經海關查驗確認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產品報關離境的重要證據,也是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的重要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單位、總價、出口口岸、運輸工具名稱、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合同協議、貿易性質、消費國等項目。為了便于企業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我國從1989年10月1日開始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并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法規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發展動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深圳市出口企業申報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稅,將免于提供紙質出口
1、出口單位名稱該欄填寫對外簽訂合同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的有出口經營權的我國外貿公司或企業名稱的全稱。委托報關時,應填寫委托單位名稱;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合同并負責收匯時,應填寫代理單位名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應填寫負責辦理報關手續的出口單位的名稱。2.編號該欄由發放空白核銷單的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預先編號。3.寄單日期寄單日期系指信用證或托收項下銀行寄單日期。該欄由受托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根據《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的要求:出口企業已辦理收匯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
公司名: 東海岸(廣東)報關有限公司
聯系人: 邱生
電 話: 13728802712
手 機: 137288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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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廣東深圳龍崗區布吉街道羅崗社區萬科紅立方大廈1棟辦公樓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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