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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張女士原為一公司**銷售代表,月薪1.2萬元。2008年7月,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孰料兩天后,張女士告訴公司相關負責人說,自己已經懷孕,并出示了診斷證明。然而近一年后,公司發現張女士根本沒有懷孕,因此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孕期工資、社保等。當地*認定延續的勞動合同無效,張女士需返還公司社保等近10萬元。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周律師【點評】張女士“懷孕”一事系造假,
2012年4月28日**發布了重新修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統稱《特別規定》),與1988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統稱《規定》)相比,《特別規定》具有以下六大亮點。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亮點一:適用范圍的規定較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 2012年《特別規定》*二條規定“*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
案例: 李先生咨詢:自己與開發商簽訂了《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預購兩套住房屋,但開發商未將李某所購房屋的地下室為通水管房告知李。合同訂立后,李先生前后四次付清房款,**房產證,并對兩套房屋進行裝修,將兩套房屋之間的隔墻打通,該公司明知李改動結構,但未予以阻止,也未表示異議。李入住后,發現房屋的地下室為通水管房,每隔30分鐘發出機器運轉聲和流水聲致使李生活遭受較大影響,尤其影響睡眠,李曾多次與物業
**調解避免法官角色沖突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確定立案**調解制度,以應對日益激增的案件數量與相對**的**審判資源之間的矛盾。這一制度的好處有 有利于保持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立案**調解程序避免了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懷疑。 有利于提高**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解的程序較為簡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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