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無船承運人(簡稱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是由中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簽發給予專業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資格許可證明。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無船承運人是承運人,對于無船承運人責
隨著**化的不斷發展,國際貨運代理已經滲透到國際貿易的每一個領域,是國際貿易中無法缺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市場經濟的變化,使得貿易經營者已經沒有足夠的精力來處理每項具體業務,所以他們需要委托代理人來幫助辦理國際運輸的一系列繁瑣手續,于是國際貨代公司就遍地開花了。 “貨運代理”一詞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指貨運代理人;二是指貨運代理行業。因此,對國際貨運代理的性質,也可以從國際貨運代理人與國際貨運代理行業
無船承運辦理程序 (一)中國境內企業、中國境外企業、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無船承運業務; 申請者應當報送相關資料向交通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申請者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轉報交通部登記---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登記證書》,并在相關專業網站或專業刊物公告申請者名單-
一:無船承運人服務的報酬: 1.無船承運人報酬指無船承運人因承擔承運人責任,為托運人、收貨人、賣方、買方以及任何參與該活動的代理人提供運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與想游船承運人購買運輸服務而支付給有船承運人費用的差額。 2.“傭金”是指有船公共承運人因接受無船承運人為期攬貨或者為期推銷運輸服務,以及為其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就運輸貿易、運輸條件和條款進行寫上提供服務而支付給無船承運人作為海運經紀人取得的報酬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手 機: 17768112397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