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貨代的定義:以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要服務的企業被稱之為**貨代。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對其規定的定義是: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運輸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貨代已基本成為**尤其是外向型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6年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協商,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一:無船承運人服務的報酬: 1.無船承運人報酬指無船承運人因承擔承運人責任,為托運人、收貨人、賣方、買方以及任何參與該活動的代理人提供運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與想游船承運人購買運輸服務而支付給有船承運人費用的差額。 2.“傭金”是指有船公共承運人因接受無船承運人為期攬貨或者為期推銷運輸服務,以及為其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就運輸貿易、運輸條件和條款進行寫上提供服務而支付給無船承運人作為海運經紀人**的報酬
無船承運人又稱無船公共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擁有船舶,但為他人提供海上運輸服務,并通過有船承運人完成海上貨物運輸的人。 無船承運人是伴隨著集裝箱運輸產生的。它的主體主要包括貨運代理人、無船公共承 運人和承租人,這些主體作為承運人時,則遠洋承運人、聯合運輸中的前程承運人、續程承運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實際承運人。我國《海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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