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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財產的保管風險按照法律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質押物**不足的風險質權人對質押物的**要充分評估。質押物的價格往往不夠穩定,一旦市場變化價格下跌,則可能產生擔保缺口,債務人的償債意愿也會下降,債權可能隨之陷入風險之中。違法發包承包的風險在建筑領域,部
名義股東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名股東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應向冒名登記行為人追究其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
建筑與房地產有什么區別?一、產業性質不同1、建筑業:是國民經濟中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對原有建筑物進行維修活動的物質生產部門。2、房地產業: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是具有先導性、基礎性、帶動性和風險性的產業。二、產業特點不同1、建筑業:固著地上,不能移動;復雜多樣,彼此各異;形體龐大,整體難分
債權轉讓中,債權人未向債務人履行轉讓通知義務,是否影響債權轉讓本身的效力?《**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5年4月5日*共和國*民事判決書(2004)民二終字*212號: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履行是否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的問題。《*共和國合同法》*八十條款規定:"債權人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據此,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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