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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
問:婚前父母去世,留下房產,婚后辦理房產繼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問:婚前父母去世,留下房產,婚后辦理房產繼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答:婚前父母去世,留下房產,婚后實際辦理房產繼承,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理由為:(1)《繼承法》(變為民法典)*二條【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2)《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變為民法典):繼承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是繼承人的一種法律地位,此權利因繼承之開始而當然**,無待于繼承
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民法典》**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場所外高息攬儲騙取儲戶資金,法院認定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工作人員系執行職務行為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場所外高息攬儲騙取儲戶資金,法院認定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工作人員系執行職務行為?法院裁判總結:(1)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之外對儲戶高息攬儲,采取先打印、后手寫的方式向儲戶出具存折,而后將部分存款未存入銀行,個人使用。法院認定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執行銀行職務行為,依據存折儲戶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還本付息。至于全部款項或部分款項沒有入到銀行所管理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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