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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支付利息視為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本案要旨:經股東會授權,公**定代表人對外處理擔保的行為視為公司行為,后來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支付債務利息的行為,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本息債權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無權再以保證期間經過要求免除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之日起算。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裁判依據:《高*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關于抵押房地產的執行問題。1、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是屬于一種擔保物權。《擔保法》*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三條規定,抵押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三人。2、房地產抵押債中抵押人應**受償根據*《執行規定》*四十條的
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中自費與醫保部分的分割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已支付醫療費的社保機構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三人參加訴訟,并可直接行使追償權。 案情簡介:2013年6月,實業公司職員劉某駕駛機動車撞傷張某致10級傷殘。張某索賠項目包含醫療費8.4萬元,其中張某自費4000元,其余8萬元由社保機構支付。保險公司主張其只應承擔4000元。 *認為:因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損害,涉及受害人、侵
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2008-05-19實施:2008-05-23現行有效相關案例廣州市東方船務有限公司、吳國林等與吳云華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薛海兵、寧波利佰達海運有限公司等與三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三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薛海兵、寧波利佰達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常德利通海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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