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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于1998年進入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張某的月工資;同時,在《員工手冊》中約定“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基本工資的70%”,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來支付加班費。2011年6月張某離職,并于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爭議焦點 1、 單位規章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應聘到某度假村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是超市收銀員,工資為基本工資+效益工資。3個月后,由于王某不勝任收銀員工作,度假村將其調到客房部作前臺接待。因為沒有作前臺接待的經驗,又加之“十一黃金周”到來,客流量驟增,王某工作中頻頻失誤,幾次遭到游客投訴。2011年11月初,度假村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1560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提醒 簽合同前看清中介公司應履行的義務 現在大多數的二手房買賣,都是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的。很多普通的老百姓一般都認為,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的二手房交易,房地產中介公司就會為整個二手房交易流程負責,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產中介公司雖然是會協助買賣雙方進行二手房交易,但是在三方簽訂的《二手房房屋買賣及居間合同》中,一般會約定房地產中介公司僅是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雙方的交易,當買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區某企業工作了4年,因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離開深圳,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轉移相關社會保險檔案。但李先生辦理手續時發現,企業欠繳自己半年多的相關社會保險。單位辯稱,其中半年是試用期,企業不能為其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經過咨詢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舉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李先生稱,4年前他通過一家中介機構介紹,來到中區一家食品廠工作。當時,李先生與單位協商,試用期半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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