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于他們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
一、什么是無船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又稱無船公共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縮寫為NVOCC)。它通常是指自己不擁有船舶,但為他人提供海上運輸服務,并通過有船承運人完成海上貨物運輸的人。 二、無船承運人的作用 1、 可與船公司直接簽訂運價協議; 2、 可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簽發海運提單; 3、 可接受貨運代理**的委托貨單; 4、 較大地增強企業市場競
一、經營無船承運人的社會意義 在相關法規日益規范的市場環境下,外貿企業以及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將十分需要具有較好的口碑和服務能力的貨運企業作為物流代理商。同時,從業者資格的審核和認證,行業門檻的提高,是對于專業公司的有利**,作為一家掌握豐富資源的**貨代公司,應該在這一有利的環境下,拽住機遇,整合資源,力爭使優勢放大。為公司的持續發展打下基礎,也為繁榮市場,帶動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二、無船
一:國際貨運代理設立要求: 1、有與其從事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名稱、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其業務想符合,并能表明行業特點,其名稱應當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 二:審批登記程序: 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商務部辦法的*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準證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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