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極具指導意義案例)|二次再審、最后一次終改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狀況對死亡占70%,肇事人應負全責
(較具指導意義案例)|二次再審、最后一次終改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狀況對死亡占70%,肇事人應負全責裁判**觀點:(1)鑒定意見顯示,交通事故(外傷)在死者死亡中的參與度只為30%,死者自身原有疾病對死亡后果的發生占有70%的比例,死者自身身體狀況與其死亡關聯度較大。但死者自身疾病狀況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死者不應因該影響而自負相應的任何責任。(2)即是說,肇事人的侵權行為(交通肇
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質保金及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質保金及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裁判總結:(1)買方以買賣合同中存在,“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及違約金”的條款,而拒付貨款、質保金、利息等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2)買賣合同的合同主體是買賣雙方,其設定的合同條款應當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只要產品已經實際交付
當事人就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就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訂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當事人一方以租賃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出租人出賣房產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賠償?
出租人出賣房產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購買權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賠償?答: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公司名: 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徐陽律師
電 話:
手 機: 15801353601
微 信: 15801353601
地 址: 北京昌平城北佳蓮時代廣場1座819
郵 編:
免費律師在線咨詢 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
¥19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