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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應聘到某度假村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是超市收銀員,工資為基本工資+效益工資。3個月后,由于王某不勝任收銀員工作,度假村將其調到客房部作前臺接待。因為沒有作前臺接待的經驗,又加之“十一黃金周”到來,客流量驟增,王某工作中頻頻失誤,幾次遭到游客投訴。2011年11月初,度假村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1560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區某企業工作了4年,因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離開深圳,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轉移相關社會保險檔案。但李先生辦理手續時發現,企業欠繳自己半年多的相關社會保險。單位辯稱,其中半年是試用期,企業不能為其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經過咨詢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舉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李先生稱,4年前他通過一家中介機構介紹,來到中區一家食品廠工作。當時,李先生與單位協商,試用期半年,合格
【案例回放】2008年5月底,外地一電子公司職員祖女士距預產期只有一個月,因患糖尿病,她申請休息未被批準。幾天后,她再次要求休兩個月“無薪假”,因沒有醫院診斷證明,再次被拒絕。此后祖女士一直未上班,也未說明,甚至與公司失去聯系。一個月后她在加拿大生下孩子。祖女士回國后得知,她在生產的前幾天,已被公司除名。祖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近20萬元。公司稱,祖女士連續曠工達3天,違反了規章制度。法庭認定
公司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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