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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一位女青年,她對工作單位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結果被單位發現,就此開除。 她覺得很冤,但單位認為“這性質就像學歷造假一樣,是誠信問題 律師說法:公司此舉不是合法裁員。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認為,公司以這樣的理由解聘小劉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中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合同的規定。”張律師說。 律師表示,公司此舉不是合法裁員,這樣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
案例:溫先生2005年向劉小姐買了房子,但因為種種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證,而土地使用證一直是劉小姐的名字,到去年才出了房產證,在2005年到2010年**房產證之前的年間土地使用證不能過到溫先生名下,現在**了房產證了,想過戶的時候劉小姐告知,她老公因欠別人錢被告了,查封了溫先生還未過戶房子……PS:房子是劉小姐未結婚前就賣給了溫先生……現在是劉小姐的老公所欠錢的乙方咬著溫先生房子不放,溫先生能要回
【案例回放】2008年5月底,外地一電子公司職員祖女士距預產期只有一個月,因患糖尿病,她申請休息未被批準。幾天后,她再次要求休兩個月“無薪假”,因沒有醫院診斷證明,再次被拒絕。此后祖女士一直未上班,也未說明,甚至與公司失去聯系。一個月后她在加拿大生下孩子。祖女士回國后得知,她在生產的前幾天,已被公司除名。祖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近20萬元。公司稱,祖女士連續曠工達3天,違反了規章制度。法庭認定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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