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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政策速覽(*50期):化妝品中文標簽使用的文字有哪些要求?
化妝品標簽是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徑,是消費者選購產品的重要參考。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中國上市銷售的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符號的,應當在產品同一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進行解釋說明。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同一可視面對其含義進行解釋說明。除注冊商
為規范化妝品技術審評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及化妝品有關文件等制定本指南。一、品名、標簽、說明書(一)化妝品名稱必須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的要求。在技術評審過程中,不**于其禁用語。(二)化妝品標簽、說明書應符合下列要求1、化妝品標簽應標注以下內容:(1)產品名稱(2)產品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3)凈含量(4)制造商或進口經銷商的名稱
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近年來陸續發布了普通化妝品備案相關文件,對備案資料的格式和規范性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上海器審中心在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核查中發現,部分企業申報的備案資料在產品名稱、產品配方、產品標簽、產品質量控制要求、檢驗報告以及安全性評估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為了幫助企業正確理解相關文件的細節要求,小編梳理了化妝品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常見問題和備案企業的高頻咨詢內容,希望通過共性問題的講解,進一
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按照《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配制、、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化妝品生產證。美發機構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也不得擅自、灌裝化妝品內容物,但依照化妝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中使用方法,現場調配化妝品給消費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電 話: 010-8482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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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馬園胡同3號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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