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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理念:伸張正義、敬業負責、崇尚法治,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較是我們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
中介員工私下售房、個人賬戶收款,涉嫌合同詐騙,被法院認定為職務行為,房產公司承擔責任
中介員工私下售房、個人賬戶收款,涉嫌合同詐騙,被法院認定為職務行為,房產公司承擔責任案件總結:(1)買房人**了中介公司加蓋合同**章的協議,事后雖然向中介公司員工個人賬戶打款,但**了加蓋中介公司財務**章的收據,應認定中介公司員工是職務行為。即使中介員工的行為未經中介公司同意,不構成職務行為,也可以構成表見代理。(2)《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條
房屋買賣過程中,什么情況下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答:如果賣方的行為足以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如房屋被*三人查封、房屋被抵押賣方不按期限解押、賣方不按合同約定辦理過戶手續等原因則買方當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房屋存在漲價或漲價的趨勢時,賣方向買方提出漲價、加價或提出“房子不賣了”給買方賠償金等情況,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之規定,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答: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因租賃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無法以該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但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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