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資料要求及審查要點2018年11月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NMPA),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實施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8年*88號)》,宣布自2018年11月10日起,**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由現行審批管理和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備案管理,調整為全國統一備案管理。上述政策的實施,至今已半年有余。從各地區實際申報情況來看,由于各地執行政策的時間長短不一
普通化妝品上市或者進口前,備案人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通過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備案資料后即完成備案。已經備案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擬在境內責任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口岸進口的,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補充填報進口口岸以及辦理通關手續的聯系人信息。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功效宣稱。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方,但因原料
兒童化妝品標簽需要特別標注哪些內容?答: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六條,一是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即“小金盾”;二是兒童化妝品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此外,還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標簽上采用防偽技術等手段方便消費者識別、選擇合法產品。
兒童化妝品使用原料有那些要求?答:兒童化妝品應當選用有長期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不得使用尚處于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允許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制備的原料,如無替代原料必須使用時,應當說明原因,并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時,應當對使用的必要性及針對兒童化妝品使用的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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