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六條規定: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功效宣稱相關內容的標注有以下兩種情況:(一)原標簽無功效宣稱相關內容的,加貼的中文標簽上不應標注功效宣稱相關內容。(二)原標簽有功效宣稱相關內容的,加貼的中文標簽上應對應標注功效宣稱相關內容。
自2018年11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發布公告,將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由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后,市場強烈需要全新的政策指導。天健華成化妝品注冊部順應需求,提供此文。但由于成文之時相關配套法規并未完善,所以文中疏漏或在所難免,望諸君預知。凡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進口化妝品,必須預先經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NMPA)審批(特殊類化妝品)或備案(非特殊類化妝品),否則無法進行正常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境內責任人與原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有何區別?
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境內責任人與原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 一是授權的范圍和承擔的責任不同。境內責任人根據境外化妝品生產企業授權,負責產品的進口和經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在華申報責任單位負責代理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有關事宜,對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境外化妝品生產企業可以授權的數量不同。境外化妝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授權多
一、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國食藥監許〔2010〕82號)、《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食藥監許〔2010〕83號)和《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國食藥監許〔2011〕181號)等規定要求,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和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采取資格認定和*的做法。資格認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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