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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進口非特殊類化妝品備案申報9步走(2019,新政版) 凡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進口化妝品,必須預先經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NMPA)審批(特殊類化妝品)或備案(非特殊類化妝品),否則無法進行正常通關,亦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 本文作者為北京天健華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化妝品注冊部,為普及知識、增強實操性,盡量避免征引繁瑣的法規條文,而力爭用較簡明的文字,直接給出具體操作流程和注意
符合以下包裝類型的樣品應當按下列規定申報:1)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小包裝或能分隔的樣品(如眼影、粉餅、腮紅等),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和檢驗報告;非獨立包裝或不能分隔的樣品,應提交一份檢驗報告,各部分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2)樣品為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其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3)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
1、問: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是否需要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答:需要,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除外。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八條,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十一條,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
為了幫助企業較好地理解進口普通保濕功效化妝品在備案檢查中易出現的問題,**期小編為您介紹了安全評估、產品配方等方面要求,本期將繼續為大家解析進口保濕功效化妝品在檢驗報告方面常見問題。一、未按規定開展檢測1)產品(一款保濕乳霜中)執行的標準中pH指標為3.5-5.0,未提供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報告。小編提示:《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中規定:駐留類產品理化檢驗結果pH≤3.5或企業標準中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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